興櫃業務
關於我們
興櫃業務
一、興櫃股票申請資格:資訊公開、券商推薦:
  1. 公開發行公司,且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2. 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3. 在台北市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4.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5.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二、上興櫃登錄提撥股份由券商自行認購之規定:
  1. 推薦券商合計自行認購張數,為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且不得低於五十萬股,但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由推薦證券商認購。
  2. 各家推薦券商應各認購十萬股以上。
  3. 最高無規範,惟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證券商對任一本國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公開承銷可扣抵比例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申請股票上市(櫃)時,依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所應提出承銷總股數之百分之三十。

 

 

 

四、目前國內公司申請上市/上櫃前:

須於興櫃市場掛牌滿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