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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透過合作金庫證券留言提供寶貴的意見及建議,為落實法令遵循,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3條、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向您告知本公司依法搜集您個人資料時,必須告知之各款事項,請您留言前務必詳閱並點選下方我已同意、瞭解並接受上述事項並進行留言鍵後,再請進行留言:

一、 蒐集、處理及利用特定目的

  1. (一)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2. (二)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3. (三)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電子信箱等,詳如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一)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二)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 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母子(從屬)公司或總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等所在之地區(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3. (三)對象: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母子(從屬)公司或總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之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經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有關之證券期貨周邊相關機構等及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4.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並包含書面、電子或國際傳輸等。

四、 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透過原開戶總分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1.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拒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提供本公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若您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投資人事項」說明有任何疑問時,請您於上班時間撥打客服專線:
(02)2752-5050,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